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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2008-10-13  【 】【打印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一般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5: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一般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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