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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开业税收优惠时限的计算

2003-4-9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如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的,以本年度的实际经营期计算减免税期限,不能跨年度计算。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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