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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再出招 鼓励上市公司回购

2008-9-22  【 】【打印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自上周四晚“单边收税”、“汇金出手”以及“国资委支持回购增持”三大利好后,管理层再次“出招儿”。

  昨晚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定放松了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管制,取消原来的“备案式行政许可制”。

  有关市场人士表示,上次发布有关回购的管理办法是在2005年6月,当时指数正处1000点有余,之后市场慢慢走出熊市;此次证监会发布补充规定,一方面对市场心理有一定积极作用,一方面表明管理层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补充规定》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按市场化原则放松对公司回购的管制。按新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并不需要证监会审核通过。而2005年实施的管理办法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新规定明显在时间和程序上对回购股份进行了简化。

  同时《补充规定》加强监管,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要求首次回购股份发生后次日要进行披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新规定还借鉴国际经验,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要求回购价格不能是当天涨停板价格,不得在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进行回购;敏感期间不能进行回购,回购30日内不得进行现金分红,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融资等。

  有市场人士分析,继上周五指数直逼涨停之后,今日A股在管理层新政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刺激下,预计将积极响应,继续高开。

责任编辑: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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